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定级管理办法
为促进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各学生干部投身到学生服务工作中去,同时为规范学生干部考核行为、保障学生干部合理权利,在管理学院学工组的领导下,经学院学工组、党支部、团委、学生会和社团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指管理学院团委系统和学生会系统学生干部以及党支部委员和各社团副部长以上(不含会长)学生干部。
第二条 团委系统学生干部包括:常委、部长、副部长、各部干事和各班级团支部干部;学生会系统学生干部包括:主席、副主席、年级分会主席、部长、副部长、各年级分会委员、各部干事和各班级班委会成员。
第三条 不属于本办法考核对象的学生干部,由学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方式。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考核实行学院学工组统一领导、各系统独立考核和各系统负责人沟通一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在相应年度的综合测评中分别给予0.3分、0.2分、0.1分、0分的附加分奖励,加分按照100%的权重计入综合测评,不与其他加分相冲突。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单一学生干部经历者由对应系统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兼职学生干部经历者根据不同的岗位,由对应的系统分别考核。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取较高级别予以认定;在任何系统中有不合格评定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由于第三个学期末的专业分流导致班级重组的,对第三学期和第四学期的年级分会委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干部分别进行考核,任职两个学期的,综合测评附加分取两次考核加分的平均分;仅任职一个学期的,计算附加分时,对此学期的定级加分除以2。
第四章 考核流程
第九条 由学工组与各系统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年度各等级学生干部名额或比例,但是,原则上各系统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5%,良好比例不超过50%。
第十条 各系统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本系统内的名额分配,并报学工组批准。
第十一条 各团支部与各年级分会(包括班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实际名额分别向团委与学生会相应部门上报预考核结果名单,团支部名单需由团支部书记同意、年级分会名单(包括各班委会名单)需由年级分会主席同意。
第十二条 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根据各团支部、年级分会(包括各班委会)实际工作及配合情况,在预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以集体(3名及以上学生干部或2个及以上职能部门)的形式对各班级相应学生干部提出维持、提升或降低考核等级的建议,并报团委常委或学生会主席团讨论。
第十三条 团委常委和学生会主席团应认真考虑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的建议,并在公布结果前经本系统负责人核准,给予合理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各系统对本系统内的考核流程和结果调整等相关事务有自由裁量权,由该系统负责人具体行使,学工组原则上不予干涉。
第十五条 各系统负责人间应进行沟通协调并重视其他系统负责人给出的考核建议,确保对全部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合理。
第十六条 最终考核结果经各系统负责人核准后,以各系统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工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