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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管理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实行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霍达 审核: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精神和响应共青团兰州大学委员会的号召,有效实现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机结合,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2012级及之后的各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社会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学分及成绩计入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且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

第四条  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社会实践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相结合,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

第五条  社会实践组织开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项目化运作。社会实践成果鉴定要强调全程监控,实现制度化统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考核、系统化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社会实践由“兰州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以及社会实践评优工作。管理学院团委应做好院内暑期社会实践的宣传,组织,评优等工作。

第七条  我院团委实践部应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总结;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学院社会实践表彰;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参与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分为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均须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切实给实践团队带来指导,优秀的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均可参与校团委和院团委组织的评奖评优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服务、社会考察和调查、就业创业三类项目。同时鼓励和倡导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参加勤工助学、科技发明、生产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社会服务类项目是指学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政策宣讲、法律援助、义务支教、医疗卫生服务、生产劳动、科技支农、文艺演出等服务活动。社会考察和调查类项目是指结合社会的热点问题和自身实际确定一个调研课题,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深入的调研,调研后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就业创业类项目是指学生进行各类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等。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体实践与团队实践。个体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各种节假日进行实践,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由个人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实践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按照团队社会实践有关办法执行。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寒暑假。每位学生均需通过个体实践或团队实践的形式,参加一次社会调查,并提交一篇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该课程成绩评定依据。

第十一条  每年寒暑假,校团委会组织开展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发布团队社会实践信息,由我院团委负责进行组织、动员、培训、安全教育、活动开展等工作,要求学生参加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前购买保险,以及实践地相关信息的前期调研等。

第十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分为学校立项学校支持、学校立项经费自筹和学校立项学院支持

第四章      考核管理和总结表彰

第十四条  参加暑期实践的学生于大三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社会实践成果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交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完成成绩登录工作。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及评定成绩由我院团委实践部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若存在造假行为,一经查实,由我院团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如果是团队实践要取消该团队立项、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我院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优和表彰工作,表彰对象为组织、指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不可用专业实习、研究项目、参赛经历等形式替代,其选课计划、成果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录入等学分认定工作统一安排在第三学年。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可多次参加,其考核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主,不可用简单的实践总结、心得体会等替代。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团委实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