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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的管理,保障校内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对互联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二章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的申请
第三条 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的单位,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办单位、地址、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办法;
(二)确定的网站名称、办站宗旨、服务对象;
(三)确定的网站信息发布和管理维护人员。
第四条 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签发《校园网二级网站(电子公告版)许可证》,报网络中心备案。网络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分配其相关二级域名和IP地址。
第三章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的变更
第五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或电子公告版如需变更,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变更申请,并持《校园网二级网站(电子公告版)许可证》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签发新的《校园网二级网站(电子公告版)许可证》。
第六条 持变更申请和新的许可证到通信网络中心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第四章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的管理和处罚
第七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的信息安全管理,由二级网站或电子公告版主办单位的网站信息发布和维护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 网站的主办单位必须承担上网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保密管理责任。
第九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不得提供和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的主办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安排专人对网站或电子公告版进行审查,保障网站或电子公告版的内容合法、健康。
第十一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含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保存有关记录,向主办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并抄报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主办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提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活动的单位,由党委宣传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通信网络中心停止其校内网站和电子公告版的运行。
第十四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的主办单位,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停止提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更新、整顿直至吊销其《校园网二级网站(电子公告版)许可证》,通知通信网络中心关闭其二级网站和电子公告版。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的电子公告版、论坛一律实行实名注册制,并只能对校内用户开放。
第十六条 在二级网站栏目中,除“兰州大学新闻网”以外,不得使用“新闻”标题,可以用“消息”、“动态”代替;消息中,不得出现“记者”字样,可用“通讯员”代替。
第十七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及电子公告版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党委宣传部颁发的《校园网二级网站(电子公告版)许可证》编号并与党委宣传部相应网页链接。
第十八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或电子公告版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未正常开展活动满180天的,由党委宣传部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通信网络中心停止其校园网二级网站或电子公告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已经开设校园网二级网站和电子公告版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逾期未办理者,由通信网络中心关闭其校园网二级网站或电子公告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