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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招标〔2019〕4号)

文章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学院”)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行,根据《兰州大学学院工作规程(试行)》《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有采购权限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学院采购权限的限额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院采购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第二章  学院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小组按照规范管理且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选择以下采购方式:

(一)校内磋商采购;

(二)网上竞价;

(三)电商直购;

(四)单一来源。

第六条  采用校内磋商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兰州大学校内磋商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本单位采购。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学院采购的,采购公告要求在学院主页和学校采购办主页同时发布。

评审专家由采购小组选取。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项目,采购小组在评审完成之后1个工作日内,在学院主页和采购办主页同时发布成交公告。

采购合同签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签订时需提交采购评审会议纪要和学院采购项目备案申报表。

采购资料由采购小组整理归档,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七条  采用网上竞价平台采购的,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兰州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本单位采购。

第八条  采用电商直购平台采购的,由采购小组在政府认可的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直接采购。

电商直购商家以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公布的商家目录为准。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发布采购公告后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的,且无其他供应商质疑的;

(二)两年内已经进行过相同项目的采购,且该采购内容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经费负责人申请以不高于原成交价从原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的;

(三)评审现场提交响应文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现场评审专家论证同意继续磋商的;

(四)采购小组会议审批同意的。

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可按照磋商程序进行技术和价格磋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章  内控要求

第十条  要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完善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明确采购人员岗位职责,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采购工作的监督机制,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二条  要保证采购信息充分公开,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存采购文档资料,保证采购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学院或经费负责人有以下行为的,采购办应当要求其说明和改正:

(一)采购需求超出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

(二)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的;

(三)采购需求中包含与本项目实施无关的条件和要求的;

(四)采购申请审批后要求变更采购申请或采购需求中实质性内容的;

(五)无合理理由要求取消已经批准的采购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院或经费负责人有上一条所列行为,经采购办提出后拒绝改正的,采购办可暂停或取消该项目实施。

同一学院或经费负责人同一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况3次以上的,采购办可要求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学院或经费负责人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成交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院可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送采购办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虚假响应的;

(二)拒不按照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或提出学院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三)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招标〔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