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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霍达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7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自治团体。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社团的育人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社管委”)接受管理学院党委和兰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双重领导,接受管理学院团委的指导。学院团委授权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作为社团管理机构对我院学生社团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管理学院特长,建设校园文化,锻炼校内学生管理实践应用能力,为全校同学创建良好的管理知识学习环境。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社管委下辖就业协会、彼得·德鲁克管理研究会、职场精英发展协会、视野调研社、联想idea精英汇、公益创业协会、新华珍珠爱心社、维生素俱乐部、KAB创业俱乐部共9个社团。各社团均设负责人一名,负责本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社管委下设会长团和综合事务部。会长团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综合事务部由所有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社管委负责人产生标准

()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校纪校规。

()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各社团负责人熟悉本社团特点,有和社团活动相关的特长。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社管委负责人产生办法

()会长由就业协会、彼得·德鲁克管理研究会、职场精英发展协会的三个常任理事协会的负责人按学年轮值产生。

()副会长由其他非常任理事协会的负责人申请,并通过会长团讨论选举产生。

()社管委会长团任期均为一年。

第九条  社管委负责人的职责权

()会长全面负责社管委的所有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分工负责社管委的日常工作。

()会长在社管委的日常管理决策活动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综合事务部负责宣传、经费、考核等事务;各社团负责人负责开展本社团各项活动,以及及时地上交计划和总结。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十条  凡是在校社联注册通过,主动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成员义务者,向院社管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在任所有社团负责人2/3(含)以上批准通过后方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各项管理及日常活动的权利。

(二)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对本会各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工作给予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各成员单位的会员在各自社团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请求本会保护和帮助的权利。

(四)有通过正常途径,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管理办法的义务。

(二)有接受本会会长团的建议和安排、积极参加和配合各组织活动的义务。

(三)有维护学校、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规程

第十三条  社管委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各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活动主旨符合管理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活动宗旨。

第十五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如需收取学生报名费、参赛费等活动费用,须由院社管委会长团一致审核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大型活动,各社团需服从学院安排,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除因社团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院团委批准外,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因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课论。

第十八条  各社团在每学期初,应向社管委上报本学期活动计划、经费预算和活动方案。未经会长团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各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接受院社管委的监督和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和宣传,并交综合事务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社团学生干部指社团(副)部长及以上所有成员。

第二十二条  社团学生干部的考核

()社团负责人由校社联进行考核。

()社团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社团干部由院社管委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员的考核

各社团根据院社管委分配的名额或比例,结合社团成员工作绩效,每学年评定出管理学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或成员,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优秀社团学生干部及成员均可参加学校相关部门的评奖评优。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指导单位及院社管委有权对其实行清退,并保留追究后续责任的权力。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社团成员,社团负责人有权取消其社团成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团委核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