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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招标〔2019〕2号)
校招标〔20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办公家具及设施设备等的采购和配置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做好前期调研,优化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国家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汇总学校需求后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完成;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二)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采购,即国家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非政府采购分为校级采购、学院采购和零星采购。
校级采购是指采购办集中组织实施的学校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校级采购一般按照校内磋商采购方式进行。
学院采购是指学校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统称“学院”)在学校赋予的采购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零星采购是指校级采购和学院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活动。零星采购不报学校审批和备案,由经费负责人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学校采购的限额标准由采购办结合学校实际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学校审议后另行发布。
第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采购前必须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保障部、工会、图书馆、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程序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采购办”)。采购办是学校职能机构,也是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负责实施学校的集中采购工作,建设和管理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四)负责学院采购的备案监管;
(五)负责学校集中采购有关文档资料的立卷及归档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采购合同执行及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中层单位设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采购内部控制建设;
(二)负责本单位项目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和采购申请;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以及指标参数和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论证;
(四)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采购活动;
(五)按照学校规定做好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报送供应商履约情况及履约评价;
(六)负责本单位采购活动档案资料的保存和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对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申报;
(二)负责落实货物的安装运行条件和采购预算;
(三)负责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价格测算;
(四)按照规定参加或者指定代表参加项目采购评审会;
(五)做好所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及时向所在单位报送相关情况和评价。
(六)对所负责采购项目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负责业务归口范围内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项目前期论证、需求审核、履约验收等工作。具体范围划分如下: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类办公设施、设备,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项目。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专用设施、设备,实验耗材,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项目。
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审定学科建设、“双一流”等专项经费项目。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科处负责审定科研专项经费(基金)项目。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项目。
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工程以及与之有关的、不可分割的货物和服务等项目,大型修缮工程项目。
后勤保障部负责后勤保障物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项目。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等项目。
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资源、期刊等项目,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应由本部门归口的项目论证和审批。以上业务管理范围因学校机构调整发生变化或未尽项目,以学校公布的机构职责为准。
第十六条 校内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是:
财务处、预算评审中心负责各项采购的经费审核与财务监督工作;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审计处等监督部门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职责。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校属企业的采购项目审核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为规范评审活动,学校依法建立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根据采购工作需要,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凡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年度批量金额,学院采购达到学校要求申报备案限额标准,或其他中层单位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学校办公系统申报备案或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不要求申报备案或审核审批的采购项目,由各中层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管理,或结合本单位实际单独制订审核审批制度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凡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均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含网上竞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定点采购;
(二)校内磋商采购;
(三)网上竞价平台;
(四)电商直购平台;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属于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品目或者项目,应执行定点采购。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必须要有明确的理由,必要时须进行论证。
第二十七条 以市场委托或竞争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或上级文件有明确指定承担单位的采购项目,可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或文件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受捐资金采购项目可按照捐赠协议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特殊要求或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服务,如水、电、暖、天然气等,属政府批准明码标价和服务标准化的,可以采取备案方式直接签订经济服务合同。
第五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凡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得到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运行条件具备;
(三)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四)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三十条 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根据资金性质,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汇总后提交财务处纳入学校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提交采购申请
用户单位通过办公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批。采购需求和评审办法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进口设备报备
含有进口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办向教育部和财政部进行进口产品申报备案后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采购办依法依规确定;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当事人根据项目限额及特点合理选择校内磋商、网上竞价和电商直购平台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选择评审方法
(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及政策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方法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选定。
评审方法及其标准须在采购文件中规定,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现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发布采购信息
(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和采购文件的发布及时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校内磋商采购方式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少于5日;校内网上竞价接受供应商竞价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
第三十六条 选择评审专家
本办法要求申报的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采购办在评审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选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特殊项目可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家。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专家和经费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代表)组成,政府采购项目应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非政府采购项目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选择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选取评审专家;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选取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组织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的校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评审活动由采购办组织;非政府采购的学院采购、零星采购由中层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组织。
第三十八条 确定评审结果
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应作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
用户代表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投标(响应)文件及评审结果议定合同后,提交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按照兰州大学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署合同。签署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备案。
通过评审程序确定采购结果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结果有实质性修改。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 格的,采购办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人排序情况确定下一候选人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十条 组织验收和履约评价
采购项目完成交付后,由用户单位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内容和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束后要形成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用户单位对供应商要如实进行履约评价,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评价结论作为供应商管理的主要依据。
验收结果应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采购资金
验收合格的项目,经费负责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限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归档采购资料
采购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且在法定质疑期内向采购人提出的书面疑问。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按法定要求答复的,可以在法定投诉期内请求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采购办是学校负责处理或督办供应商质疑答复的部门;投诉由政府财政部门受理。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项目单位负责释疑。在收到质疑函3日之内,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办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议。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质疑函、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和投诉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办应当拒绝受理:
(一)未提交本办法第五十条所要求的质疑函和证明材料的;
(二)参与了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采购文件质疑的;
(三)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质疑的;
(四)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办应当驳回:
(一)受理后发现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质疑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否则应当停止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办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
第五十条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虚假、恶意质疑,采购办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处理结果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质疑和投诉中涉及学校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按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十三条 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其余各项采购活动,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领导和主管主办各类采购的管理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与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相关采购活动。
第五十五条 严禁不经采购程序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信息等行为;严禁参与评审的人员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评审人员要严格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凡采购需要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采购当事人实施监督,严肃处理学校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指定领域采购工作有专门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院采购和零星采购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所列非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凡可以自行采购的附属医院、校属企业等,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本单位相关会议审议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校招标〔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