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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校内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实施细则(校招标〔2019〕3号)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点击数: 字号:【

校招标〔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内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通过组建校内磋商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内容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校内磋商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学校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遴选。各中层单位可按照本细则制定本部门制度。
第四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校内磋商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是校内磋商采购的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校内磋商采购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
(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校内磋商采购;
(三)建设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四)指导中层单位的校内磋商采购。
第六条  中层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核本单位项目采购需求;
(二)审核本单位项目采购预算、计划和采购申请;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采购;
(四)审核本单位采购合同,监管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履约情况;
(五)审核本单位项目验收报告。
第七条  经费负责人及其委托的经办人(以下简称“经费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采购预算、计划和实施条件,履行采购项目前置审核;
(二)完成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申请;
(三)签订采购合同的技术附件,签字确认采购合同;
(四)做好项目履约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五)做好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供应商是参与兰州大学校内磋商采购、并向学校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兰州大学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校内磋商程序
第九条  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由经费负责人编制,所在单位审核。采购需求应包括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和验收规范等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要求应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完整、清晰、准确描述设备清单和规格要求,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或编制与实际需求不符的要求,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二)磋商过程中不允许实质性变动及不允许负偏离的内容,必须明确标识;
(三)商务要求应符合学校规定,有特殊要求的须明确提出;
(四)验收规范应准确、完整,包含在项目最终实施条件下可实现的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验收指标要求,并与技术要求对应。
第十条  采购申请及审批程序
经费负责人依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由所在单位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确定磋商供应商
学校采购当事人根据项目特征,按照规范管理且有利于项目执行的原则,通过发布公告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校内磋商采购活动。公告一般应在采购办网站发布。
采购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2.采购项目的预算及最高限价;
3.供应商资格条件;
4.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响应登记方式;
5.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地点和方式;
6.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7.采购办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校内磋商一般应邀请不少于2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单一来源采购:
1.按要求发布采购公告后只有1家供应商报名,重新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无其他供应商质疑的;
2.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采购办审核同意并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至少三日,无供应商质疑的;
3.两年内已经进行过相同项目的采购,且该采购内容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用户单位申请以不高于原成交价从原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经采购办审核同意的;
4.评审现场提交响应文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经评审小组审定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同意继续执行的。
第十二条  发布采购文件
学校采购当事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布由项目信息、采购文件模板和采购需求组成的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采购文件模板及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由采购办根据项目类型编制发布。
采购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内容的发布方式由采购办按有利于项目执行、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的原则确定。
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5日,其中采购文件提供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  交纳磋商保证金
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非现金方式交纳。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保证金交纳人,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规定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按规定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拒绝接收。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组成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项目单位代表共3人或5人组成,项目单位代表不超过1人。
学校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由采购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科研仪器设备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项目,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  组织磋商
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根据评审需要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商务和技术要求、报价等内容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承诺和重新报价。
评审小组在磋商和评审过程中,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及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变动的,须由学校采购当事人确认。
第十七条  提交最终方案和报价
磋商完成后,评审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和方案,最终报价和方案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仅提交一次响应文件的项目,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即视为最终报价和方案。
第十八条  综合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和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九条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继续评审。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
学校采购当事人应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前已按照本细则进行评审的,可直接按原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
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征集供应商的项目,采购当事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办和中层单位的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一条  签订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质保金,并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及成交内容在20日内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退还磋商保证金
采购当事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申请资料、评审资料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必须存档的采购资料,存档方式和保存期限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一)评审错误的处理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评分错误、评分畸高或畸低的,应当重新评审。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办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评分错误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
成交供应商拒绝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办可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前款拒绝或无法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终止采购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办应终止采购活动。已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当在采购办网站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1.采购项目取消,或采购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2.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发生变化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本细则规定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校内磋商活动接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购办应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对中层单位的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采购办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监管和履约情况评价机制,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及时予以记录,并按本细则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采购当事人可取消其提交响应文件和成交候选人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或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存在虚假内容的;
(二)评审小组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三)经采购办认定存在恶意扰乱采购和评审秩序行为的;
(四)出现两次虚假质疑,干扰项目正常执行的;
(五)未经合法质疑程序直接提出投诉、举报,经核实其举报失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非现场评审的校内磋商采购。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