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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采购委托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校招标〔2020〕2号)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点击数: 字号:【

兰州大学采购委托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校招标〔20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代理服务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代理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代理服务是指学校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相关事项所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学校通过竞争机制从省级及以上代理机构名录库中公开遴选一定数量的能够接受委托提供有偿采购工作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入选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代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委托协议,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

(二)按照双方约定收取费用;

(三)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建议改正;

(四)拒绝采购活动中的非法干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法定义务;

(二)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

(三)遵守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为规范;

(四)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五)严格遵守廉洁制度、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六)不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以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遴选周期和数量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审定。

第七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成功注册,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公开遴选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综合考虑采购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业绩、代理方案、报价、有关承诺、实地考察评价等要素。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应答人编制遴选应答文件;

(四)接受遴选应答文件;

(五)组织评审,提交评审报告;

(六)组织实地考察,提交考察报告;

(七)综合评价,确定遴选结果;

(八)遴选结果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采购办代表学校与入选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范围、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入选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协议期内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较好的,在下一周期遴选中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选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办负责入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实行一项目一委托制。

第十四条  项目委托坚持相对均衡的原则。

(一)按照遴选时的排名顺序和采购项目的立项顺序循环选用采购代理机构。

(二)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采购办可综合考虑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推荐1-2家采购代理机构,由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商定,必要时提交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情况定期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第十五条  采购办代表学校办理委托手续,负责委托代理采购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委托采购代理项目特点,配备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需配备项目组。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采购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采购办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与评价,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日常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警告并即时整改:

(一)采购公告(含变更公告)、采购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或未按预算金额制作采购文件,经采购办审核后退回的;

(二)同一项目的采购文件,备案与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的合法疑问,未按规定答复的;

(四)因自身原因引起争议或异议,影响交易活动进程的;

(五)在组织评审时,限制评审专家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抽取专家和发放评审费的;

(七)评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八)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向学校报告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投标人质疑答复情况不及时向采购办报送的;

(十一)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培训的;

(十二)因服务态度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3个月;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终止代理业务: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歧义、前后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获取采购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的;

(六)未按规定录音录像和音像资料不清晰、无法辨认的;

(七)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评审资料的;

(十)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一)不配合学校处理质疑和违规线索调查的;

(十二)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终止代理业务:

(一)与投标人有隶属、合作经营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二)从事与代理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活动的;

(三)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的;

(四)与采购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五)不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招投标程序的;

(六)泄露应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行为的;

(八)不接受学校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

(九)发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受到政府行政部门处罚或发生失信行为被处理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委托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购单位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采购办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的监管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