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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关于公布学校各类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校招标〔2020〕1号)
兰州大学关于公布学校各类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和《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招标〔2019〕2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现将学校各类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完成。
二、未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学校协同办公系统(即OA系统)审核批准后集中组织实施。其中: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工程项目120万元。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工程项目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以上统计口径按同一年度内同一品目的采购批量计算。
特此通知
兰州大学(章)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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