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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收费与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规范收费和收入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兰州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校财〔2013〕2号)、《兰州大学收入管理办法》(校财〔2017〕47号)、《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学校预算资金购置、自行研发或接受捐赠的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在开展开放共享服务时,均适用本办法。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展开放共享服务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收入管理坚持“有偿使用、成本补偿、依规收费、统筹使用”的原则,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审批备案制。各平台拟定收费标准,经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会议审议通过,将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兰州大学服务性收费目录》中列示后执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组织收费标准的补充与调整。
第五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在坚持“成本补偿”的基础上,应参照校内外同类共享仪器设备和测试分析项目收费标准。成本包括但不仅限于专用材料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技术人员劳务费和其他技术服务性等费用。还应参考仪器购置经费来源、预约时段、服务对象等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第六条 各平台严格按照《兰州大学服务性收费目录》中列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实验使用共享仪器设备不收费。
第七条 各平台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本平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公示和收费政策的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各平台应建立收费登记簿,登记开放服务收费的金额、测试样品数(或上机时数)等,经缴费人签字确认,仪器管理员、平台总工和平台主任审核后妥善保存(至少保存两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对收费登记簿进行核查。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为各校级和院级平台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账户”,专门用于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费用结算,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校内外服务均不接受预收费用和现金结算。校内服务可按学校内部转账方式结算,随附上经仪器设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测试清单和结算单。校外服务收费通过转账汇款、支票、支付宝缴费等形式结算,并由学校财务处开具正规的税务票据。
第十一条 各平台负责人是本平台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条例和廉政建设责任的各项要求,自觉执行学校的财经制度,做好本平台相关的收费政策的宣传、收费工作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
1.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不参与学校收入分成的,学校提留3%补充到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专用经费中。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需的成本补偿(包含仪器设备质保、水、电、气、房屋占用和耗材费等)、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拓展与软硬件更新、技术培训和平台建设、技术人员劳务费等直接成本开支,其中技术人员劳务费不得超过收费总额的20%。不得在服务收入中开支本单位在职人员的酬金及奖励。
2.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参与学校收入分成的,需向财务处提交申请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收入分成按照《兰州大学收入管理办法》(校财〔2017〕47号)执行,学校分成收入作为学校的资产、资源使用的成本补偿,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定比例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用经费;使用单位分成部分经费开支各类直接成本和人员经费。
参与分成的大型仪器设备不享受开放共享专用经费。
第十三条 使用学校预算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折旧费用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情况,在服务收入中扣除并上交学校。
第十四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收入的使用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单位内部职工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于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私自承接测试任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兰州大学大型科学仪器服务收费及运行管理办法》(校财字〔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