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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购置、自行研发,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外, 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 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
第四条 建立学校、学院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三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开放和共享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施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兰州大学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管委会),统筹协调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要求和学校“双一流”建设需要,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方面工作;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发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规划等重大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体制、组织结构等的顶层设计和建设;
(三)审议和完善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并监督使用;
(四)研究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七条 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安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等方面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论证、实施;
(三)负责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实验室准入制的实施;
(五)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大型仪器设备校级论证,确保仪器设备配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六)校管委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成立跨学科跨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校级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平台发展规划、相关制度,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二)制定平台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核批准;
(三)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平台支撑;
(四)负责“双一流”建设相关学科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服务工作;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各有关学院(重点实验室)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的院级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级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二)对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方案进行审定;
(三)制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核批准;
(四)组织开展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五)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大型仪器设备的评价考核。
第十条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所辖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并对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二)负责院级网络平台建设、上网预约与数据统计;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各仪器管理人员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操作规程、规范各种实验记录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所在单位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研、论证和购置;负责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管理员职责与要求:
(一)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明确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掌握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和处理方法,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
(二)为校内外用户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三)及时编制所需的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
(四)完整规范地填写使用记录。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兰州大学大型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 “校级共享管理平台”),对大型仪器统一管理,实现开放共享。
校级共享管理平台承担全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宣传、信息发布、院级平台链接、共享申请、查询统计、仪器考核、与校内外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等。
第十三条 学院依托校级共享管理平台,建设学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院级共享管理平台”)。院级共享管理平台承担学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发布、预约资质审核、上机(送样)预约、门禁与机时控制、计费、查询统计、测试结果发布等。
第十四条 校级共享管理平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专人负责管理。
院级共享管理平台由学院设专人负责,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
共享平台应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实时更新。
第十五条 校内外用户在共享管理平台申请注册,经审批后,登录系统申请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费制度,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以成本补偿为原则。学院管委会根据仪器设备的水电和材料消耗,以及人工费,并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对校外提供有偿服务,须使用税务票据,并将收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理及核算。对校内服务的收费,可按校内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收费登记簿,登记开放服务收费的金额、测试样品数(或上机时数)等,由费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各单位大型仪器开放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开放收费必须据实结算,不得预收、预转。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开放收费按照实验室对外开放收入分成办法参与学校收入分配,分配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鼓励并促进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学校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可用于大型仪器日常维护、功能升级拓展、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良好运行,避免出现故障后因缺乏维修经费而无法修复,开放基金提留一定比例用于维修维护资金。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评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促进共享、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仪器利用率、共享率、支撑服务成效、服务收入和用户评价等。
第二十八条 评价考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校充分利用大型仪器网络共享平台进行评价考核,必要时各使用单位向学校报送大型仪器运行使用记录、服务成效等材料;
(二)学校根据平台数据和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对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和排序;
(三)选择评估结果前后各25%的仪器进行现场抽查,核实有关运行服务记录等材料;
(四)结合初步评价结果及现场抽查情况,形成最终评价考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90为优秀,75≤得分< 90为良好,60≤得分<75为合格,得分<60为不合格。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大型仪器设备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并对使用单位在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等方面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连续考核仍为不合格的,采取限制所在单位新购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开放共享率底、使用效益差的大型仪器,学校将进行校内调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校设字〔20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