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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通过大型仪器设备的高效使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资〔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坚持“定量与定性、自查自评与学校审核、网上数据提取与现场资料复核、管理考核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价按年度进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指标
第四条 考核评价包括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评价和对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开放共享工作考核。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利用财政预算资金购置、自行研发或接受捐赠的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入账原值)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且使用满1年(从固定资产入账时间算起)的仪器设备。
“所在单位”是指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实体性科研机构、校级实验平台等。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考核;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考核。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评价包括管理考核和使用效益评价两部分,具体考核指标和权重见“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表”(简称“效益评价表”)(附件1)。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权重见“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考核表” (简称“工作考核表”)(附件2)。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要求适时调整各考核指标及权重。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考核与使用效益评价包括自查自评、所在单位核查和学校考评三个环节。
(一)自查自评
机组对本年度设备管理和使用状况进行自查,收集和整理设备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使用登记和收费结算等相关材料,填写“效益评价表”并报所在单位核查。
(二)所在单位核查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对机组自查自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对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状况进行总结,按时向学校报送核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
(三)学校考评:在各单位自查自评和考核的基础上,学校实验室与大型仪器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的核查结果进行考评。学校考评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程序为:
1、学校采取会议汇报、专家组评议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被考核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全部大型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价表”及自查自评总结报告;
(2)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含演示实验记录、实验记录、报修维护保养记录等);
(3)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撰写的论文、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设备功能升级等);
(4)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对外测试服务的财务收入凭证;
(5)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2、学校考评结束后,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各台设备的年度使用效益情况做出总体考核评价,并填写“工作考核表”。
第四章 考评结果与奖惩机制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包括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和对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的考核结果,根据得分等级分别确定考核结果:优秀: 总分≥90分以上;良好: 75分≤总分<90分;合格: 60分≤总分<75分;不合格:总分<60分。
第十一条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需限期整改;年度使用机时为“0”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递交书面报告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开放共享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大型仪器设备较长时间闲置,年使用机时为0的;
2、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低,年使用机时不足800小时的大型仪器设备台数占总台数的比例在30%及以上的;
3、“效益评价表”和工作总结逾期未报或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
4、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三条 对于闲置1年及以上,或连续三年年使用机时不足400 小时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限制该设备所在单位购置同类大型仪器设备,并有权将其调配至亟需的单位。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机组、单位和个人分级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参与考核或填报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机组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次年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和维修基金的申请资格,同时,相关人员或单位不得参与本年度共享使用优秀机组及优秀单位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级开放共享平台实体化后独立运转,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