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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兰州大学管理学院网络新媒体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兰州大学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新媒体平台,包括管理学院官网、管理学院各级团学组织官方网站、QQ空间、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各班级QQ群和微信群。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院网络新媒体平台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并接受学校宣传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 学院网络新媒体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级责任人全面负责网络新媒体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

第五条 学院应加强对主管人员、后台管理员、技术人员、编辑人员、评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网络新媒体平台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以学院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的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校院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实行管理员备案负责制。管理员对平台所发信息负责,管理员调整时需要重新备案。

第三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七条 学院实行网络新媒体审批制和备案制。学院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均需要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1.管理学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纳入学校的二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学院须在平台开通两周前,向党委宣传部提交《兰州大学校园新媒体审批表》,经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核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开通。

2.管理学院各级团学组织负责运营的网站、微博、微信、QQ空间等平台纳入学校的三级平台,由管理学院负责审批。各类平台开通两周前,向学院提交《管理学院校园网络新媒体审批表》,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开通运行。通过审批后的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递交《兰州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本办法公布前已运营的网络新媒体,须在本办法公布后两周内补办信息登记手续,递交《管理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第八条各级网络新媒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管理员不应超过三位,其中一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必须由在职教职工担任。后台密码仅限管理员掌握,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妥善保存。

第九条校园网络新媒体实行年审制。各级组织于每年1月1日前需填报《兰州大学校园新媒体运行年审表》,学院统一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四章 内容发布与信息安全

第十条按照“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指导原则,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注重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实用性,丰富内容,增强可读性。学院各级网络新媒体平台还要积极与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开展互动,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实施网络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各级媒体平台责任人对平台所发布内容的政治性、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及个人声誉等的不良信息,以及不实、虚假和错误的信息,严禁发布学校涉密信息。学院官网信息发布由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团属媒体信息发布由学院团委审批,学生党建信息发布由学工组审批。

第十二条建立网络新媒体内容发布纠错机制。各级网络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备,分析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网络新媒体平台,学院责令关闭,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管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管理学院校园网络新媒体申请表

附件二  管理学院校园网络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附件三  管理学院校园网络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