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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兰州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校招标〔2019〕1号)

文章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建立高效、民主、科学的议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议事原则。

(二)坚持公正透明原则。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坚持一事一议一决原则。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采购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相关制度;审议采购管理工作相关实施细则。

(三)讨论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研究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要质疑和投诉,研究处理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其他需要审议的采购工作事项。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组织

1.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2.出席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监察处处长、采购办副主任列席会议。

3.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小组成员出席方有效。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不计入参会人数。

4.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审核、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5.会议议题原则上于会前两天送达领导小组成员,提前审阅。

(二)议题提出与审定

1.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议题进行汇总整理,至少提前四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书面材料。

2.拟上会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呈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是否上会讨论。

(三)讨论和决定

1.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议题申请部门对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

2.领导小组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未与会的小组成员若在会前已审阅相关议题,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3.主持人综合各成员意见后,通过一定方式做出决定或形成决议。如采用票决方式时,赞同票须超过与会人数半数视为有效。

(四)执行与督办

1.议事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签。

2.会议纪要形成后,送达小组成员、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议题申请部门。

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议事结果督查督办,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五条  本规则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校招标〔2016〕1号)同时废止。